郑州市南通商会
地址: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兴华大厦305室2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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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规范商会的财务行为,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,保障商会的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财政部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郑州市南通商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本会依据《会计法》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、内部稽核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和完整。财务人员应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商会的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监督及监事会、主管部门的检查。
第二条 商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会费收入;
(二)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捐赠、赞助收入;
(三)利息收入;
(四)其它合法收入;
(五)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。
第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依据会员大会通过的《郑州市南通商会会费缴纳标准》,定时足额收取会员会费。会长10万元/年,(执行会长2万元/年),常务副会长1.2万元/年,副会长1万元/年,理事0.3万元/年,(会员0.1万元/年)。
第四条 会费的支出范围:
(一)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;
(二)组织有关活动费用;
(三)编辑出版刊物、订阅资料费用,网站微信托管费;
(四)工作人员工资、保险、补贴、福利等费;
(五)招待费、会务费、差旅费;
(六)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。
第五条 会费支出基本原则:
会费支出本着合理规范,厉行节约,制止浪费,量入为出,统筹兼顾,确保商会工作正常运转的原则。
第六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:
(一)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,随时清点库存现金,不得以白条抵库。本会有关负责人须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,以保证账实相符。
(二)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。
(三)差旅费借款,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借据,按程序签批、审批并核准后,方可借支。出差人员回本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账。
(四)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有收付凭证,应严格核对收支凭证与原始单据是否一致。
第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:
(一)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,账户只供本会业务收支结算使用,严禁出借、出租商会银行账户,以维护商会结算信誉。
(二)银行账户印鉴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,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,法人印章由法人或法人指派专人保管。
(三)财务人员办理信汇、电汇、票汇、网银转账等付出款项,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。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。
(四)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。财务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,有权拒绝办理。
第八条 银行支票使用规定:
(一)凡属市内采购商品,超2000元以上,均采用银行转账支付。
(二)财务人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、远期支票。
(三)收到支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。
第九条 费用预算:
(一)办公费用:每年年初做出一次费用预算。包括日常办公费、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用、接待费等。
(二)活动专项费用:每年做出一次费用总计划,并分别做出专项预算。包括团拜会、各种会议会务费、接待费及其它各种活动费用等。
(三)重大开支费用(1万元以上):须事先编制预算。包括固定资产购置的耐用品、非计划性大型活动、社会捐资和赞助等较大支出。
(四)以上预算须会长办公会审查,提交理事会审定。
第十条 报销审批流程:
(一)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审批程序:经办人填写报销单→秘书长初审→执行会长审核→会长批准→财务付款并记账。
(二)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审批程序:秘书处编制预算→理事会研究批准预算→经办人填写报销单→秘书长初审→执行会长→会长批准→财务付款并记帐。
第十二条 费用报销管理规定:
(一)原则上当月费用当月报销;
(二)对所有报销内容,相关签字人员必须就其真实性、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;
(三)各项费用支出须有合法原始凭证,必须凭合法票据入账,并在正式票据上注明用途。凡与本会成本、费用、资产有关的支出,均应索取合法票据;
(四)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。财务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资金使用事项不得办理;
(五)开支后的每一笔报销单据,其经办人、审核人、批准人均应在报销单据上签字,不符合规定的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。
第十三条 招待费报销标准:
招待省部按500元/人标准核报,地厅级人均400元/人标准核报,县处级人均300元/人标准核报,科局级及兄弟单位来访200元/人标准核报,商会内部会议100元/人标准核报。超出部分,谁安排谁支付。
第十四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:
因公出差,只报销本人往返车票或机票;出差生活补助省内50元/人·天、省外一般地区100元/人·天,经济特区150元/人·天;住宿费须凭住宿正式发票报销,标准为200元/人·天。报销凭证须附会议通知文件、相关活动的邀请函复印件等出差原由凭据。
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:
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购置的资产及相关物品应登记造册建账,列入商会资产,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监督;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接受审计机关或捐赠方、资助方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。
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,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借贷和挪用。
商会办公用品、耗材等物品专人保管,个人、会员领用须登记并说明用途。
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职责:
(一)严格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、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。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
(二)严格遵守商会财务制度,编制会计报表及相关收支统计报表,定期向监事会、会长书面汇报财务收支分析情况,自觉接受监督;
(三)对商会财务、资金、成本费用实行宏观管理,健全商会内部财务运作规范和经济责任制度并实施检查监督;
(四)负责财务收支计划、预算、决算及管理工作,负责起草有关会议的预算、决算报告。组织年、季、月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和实施,严格控制费用支出,合理使用资金;
(五)督促会员单位按时、足额上交会费,并按规定管好用好会费。
第十七条 财务公开和监督:
(一)财务管理实行公开、透明、规范的原则;
(二)每半年由监事会负责进行一次内部审计,每年聘请有审计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;
(三)经审计后的财务状况,在商会网站和会员微信群公布,接受会员监督;召开理事会时,财务部汇报最新的财务收支情况,接受理事会监督。
(四)商会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向会员大会报告一次,接受广大会员监督审查。
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:
(一)费用报销遵循先征得批准,先有计划后发生支出的原则。当月发生费用当月及时报销,特殊情况的,经主管会长同意后方可报销,否则费用自行承担;
(二)因公出差人员预支差旅费,按照程序签批后,方可借款。公事办完后一周内办理报账手续,预期不报,商会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还。
(三)大额费用报销,发票连同预算表由秘书长初审,监事长审核,会长审批。对于超支部分应说明原因,经会长同意后,方可报销。未经批准任何支出、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。
(四)如本商会解散、撤销、合并,按本商会章程规定处理,应在会员代表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、债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商会资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