郑州市南通商会
地址: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兴华大厦305室2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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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监事会管理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郑州市南通商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1、商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,其中监事长1名。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相同,期满可以连选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
2、本会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。
3、监事列席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。监事不参与表决。
4、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,接受会员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
5、监事会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,行使监督职责,核实参会会员、理事资格和有效性,签名确认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议程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。
6、监事会行使职权: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;监督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及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检查商会财务、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,当负责人、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,要求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,严重时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。
7、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3名监事全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2人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监事会会议纪要报理事会通过后,向全体会员公告。
8、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,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,由商会承担。